陈女士slay事迹一例

談社英, 回汐 2019-11-05

今天正好陈女士诞辰128年

是天蝎女子了~♏

1934年

  • 首都妇女力争刑法同盟会

这个会虽然是暂时的组织,存在不太久,但是和社会风尚及男女平等有切实关系。

民国二十二年底立法院有修改民刑法的筹备,二十三年春天,推法制委员会委员长焦易堂先生负责召集。其时立法委员王孝英,首先通知妇女界,乃由妇女共鸣社草拟修改民刑法关于男女平等条文的意见书,并约同南京市妇女会,和中央党部妇女科科长刘蘅静,共同讨论,于是推了李峙山、刘蘅静、唐国桢、谈社英、夏湘萍,一共五个人,去见焦易堂先生。焦先生满口答应帮忙,并教我们把意见书印发各立法委员,以供他们的参考。那知等到修改刑法的时候,条文里仍旧充满了不平等的意味,妇女界遂召集各机关女同志,开会讨论对策,到了三十几个单位,结果组织一个妇女力争刑法同盟会,推举三十个人负责此事。一致主张力争到底,达到目的而后止。

为了刑法的不平等条文,不知经过几多次的接洽和情愿,并没有收到效率,立法院已经一读二读三读的要正式通过,成为定案,妇女界急了,又到中央政治委员会去情愿,根据约法,力争非改成平等性的条文不可,这一次幸亏了陈璧君,她那时是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,中央政治委员会正在开会,她拍案大骂,非推翻不可。乃经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,促使理发院覆议。覆议结果,总算把原来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条文,改成现行刑法第二三九条的“有配偶而与人通奸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奸者亦同”的平等条文。

妇女界原提修改刑法的意见书,大致都是关于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,我们提请修正原条文已记不清楚,听说为了修改这个条文,大家最为反对,因为纳妾这件事,几乎是名正言顺,一致认为理所当然。这如何能给列为犯罪?当时立法院女委员正式出席的,只有王孝英、陶玄二人,自然争不过他们。所以二三九条的成立,真不容易,这个问题,闹了经年,轰动全国,才得了这一点结果。但是从此之后,社会上多少有点顾忌,有一个教育界的人,她的先生原来借口她没生育,要想纳妾,后来因为这条刑法公布,他乃歇了这个野心,可见毕竟有点效力。

来源:談社英:《婦運四十年》,民四一年,第41-42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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